问:什么是人民防空工程?
答: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问:在建的人防工程可随意改变工程设计吗?
答: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必须按照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
问:城市的什么建筑,按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干防空的地下室?
答:城市的新建民用建筑,按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问: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哪个部门负责修建?
答: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问:医疗救护、物资储备及专用工程由哪个部门负责修筑?
答: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问: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市、县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哪些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答: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市、县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一)十层以上(含十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三米以上(含三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底层面积修建。
(二)九层以下并且基础埋置深度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其总建筑面积达二千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
(三)其他民用建筑,除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项目以外,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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