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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2-20 10:43:46 来源:浙江人防省办秘书处
 
浙人防办〔2005〕1号
 
浙江省军区司令部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加强人民防空重点镇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
各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及人民防空重点镇人武部,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转发〈浙江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常务会议纪要〉的通知》(浙委办〔2004〕5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柳市等158个城镇为浙江省人民防空重点镇的批复》(浙政函〔2004〕136号),认真做好我省人民防空重点镇人民防空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机构,建立重点镇人民防空组织。各人民防空重点镇应成立人民防空领导小组,组长由书记或镇长兼任,副组长由人武部长和分管城建的副镇长兼任。领导小组下设人民防空办公室。在目前没有机构编制的情况下,人民防空办公室可与村镇建设办公室或人武部合署办公,确定1至3人负责人民防空工作。            
    二、明确职责,认真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重点镇人民防空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镇的人民防空建设计划;组织编制和实施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参与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三)负责制订并实施防空袭应急预案;负责协助建设人口疏散基地,落实疏散人员安置。
    (四)负责组建和管理群众防空组织。
    (五)负责管理人民防空通信网、警报网。
    (六)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七)依法落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监督检查城市建设、基本建设中贯彻执行人防要求情况。
    (八)组织、协调并监督有关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县(市、区)政府、县(市、区)人武部、县(市、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和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九)战时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和军事指挥机关的有关命令和指示开展人民防空工作。
    三、突出重点,抓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各重点镇人民防空办公室在成立之初着重要抓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要坚持“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严格按照人防法规政策的要求把好关。同时,要做好易地建设费收缴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配合县(市)人防办做好依法征缴易地建设费工作。重点镇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按当地县(市)标准,向县(市)人防部门缴纳,并纳入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系统管理。
    四、加大宣传,营造人民防空工作的良好氛围。要下大力做好开展人民防空工作的舆论宣传。在宣传内容上,要贴近老百姓的实际,着重宣传当前人防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宣传人防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公民履行人民防空工作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等等。要讲究宣传的方式方法,借助新闻媒体,采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把人防知识送到千家万户,努力形成广大干部群众了解人防知识、关心和支持人防工作、依法自觉履行人防法律义务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双重领导优势。人民防空工作实行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领导。镇党委、政府要把人民防空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人武部要把人民防空工作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积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搞好人民防空工作,充分发挥军事机关的领导作用。没有成立人防办的城镇,人武部要主动承担起基层人防工作任务,确保人防应急动员准备在城镇顺利开展。
 
 
 
浙江省军区司令部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