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人防办〔2003〕68号
关于落实城市地下工程建设
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防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效提高地下工程自身的防空防灾能力,进一步完善人民防空工程体系,提高城市总体防护和综合抗毁能力,现就落实城市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民防空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落实城市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紧迫感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其口部等关键部位和重要设施必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增强防空抗毁能力。”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到,这既是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也是有效提高工程自身防空防灾能力的客观需要,更是我们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落实城市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对于进一步提高地下工程建设的战备、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进一步提高城市总体防护和综合抗毁能力,进一步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非常明显的经济意义。
目前,台海形势日益严峻,人民防空工程数量严重不足,与国家及南京军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相距较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速度和质量也不够理想。而与此同时,城市普通地下工程规划和建设方兴未艾,不仅数量多、规模大,而且速度较快,质量较好。抓紧落实城市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民防空要求,显得尤为紧迫。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切实增强落实城市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紧迫感。
二、理清思路,明确落实城市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指导思想与设防原则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理清思路,明确落实城市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指导思想和设防原则。
落实城市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指导思想为:认真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城市地下工程规划和建设中,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并与地下工程建设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分期实施;实行重点防护与一般防护相结合,有效提高工程的防空防灾能力;通过与其附近其他地下空间及人民防空工程连通,逐步形成网络式的人民防空工程体系,提高城市总体防护和综合抗毁能力。
落实城市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设防要求为:除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规定的相应防护标准设防外,对下沉式广场和非战时安全出入口以外的建筑,不设防;对地下构筑物暂不设防;对地铁地下车站和隧道区间,战时作为地铁重要设施、设备的掩蔽部和城市人民防空疏散通道(含人员和物资中转站及临时避难所),可参照《杭州市地铁工程设防要求》设防。其他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城市地下工程按《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修编精神,结合地下工程主体结构所具备的抗力、战时功能设防。即:城市地下交通隧道,战时作为人员交通、物资运输通道及两侧人民防空工程出入口的穿廊,必要时隧道也可作为人员兼车辆临时掩蔽工程;城市普通单建式和附建式地下工程(含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战时作为人员兼物资应急掩蔽工程(其中平时作为停车库的地下工程,必要时也可作为人员兼车辆应急掩蔽工程)。其总体及专业设防要求见《浙江省城市“平战兼顾”地下工程设防要求》(试行)。
三、将城市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纳入人民防空规划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调研,在普查城市已有地下空间及人民防空工程现状,在认真学习省内外兄弟城市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民防空要求方面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单位专题研究城市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有关问题,及时将城市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纳入人民防空规划。如:明确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应与就近重要人民防空工程和人民防空交通干(支)道合理连通,并纳入人民防空工程体系;对城市地下空间战(灾)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含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建设的地下工程)建设进行通盘考虑、合理规划,并确定战时使用功能,为地下工程建设提供依据。
四、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城市“平战兼顾”地下工程建设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积极宣传人民防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时提请并积极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单位)抓紧落实城市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业主在城市地下工程建设中兼顾人民防空要求,逐步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以促进城市“平战兼顾”地下工程建设。
凡按《浙江省城市“平战兼顾”地下工程设防要求》(试行)设计,并经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平战兼顾”地下工程,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详见南京军区和上海市,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意见》(〔2002〕联字第1号)中的有关规定。
除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合作投资者外,“平战兼顾”地下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给业主(凭该工程防护设备采购发票)适当的经费补贴。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城市“平战兼顾”地下工程建设经验,表彰在城市“平战兼顾”地下工程建设中涌现的优秀业主和先进个人,并酌情给予奖励。
上述补贴和奖励经费可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中列支。
五、依法行政,规范城市“平战兼顾”地下工程建设管理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依法行政,规范城市“平战兼顾”地下工程建设管理。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参与城市“平战兼顾”地下工程的设计审查、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和人民防空专项竣工验收,应组织编制该类工程战时使用方案和应急加固改造技术措施及其防护功能平战转换保障方案,并与有关设计文件、竣工图纸等资料一起归档备查。其中设计概、预算应按设计工程量和分期实施工程量(即防护功能临战转换部分应单独计算)分别计算。
城市“平战兼顾”地下工程设计单位具备建筑(含人防)或建筑甲、乙级设计资质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可直接报审;否则,在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前,尚需委托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有关防护、防化及其平战转换设计内容进行复核和补充。
城市“平战兼顾”地下工程按建设规模确定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防护部分审批权限:建筑面积大于4000平方米的工程,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批;建筑面积大于2000、小于4000平方米(含)的工程,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批;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含)的工程,由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批。
城市“平战兼顾”地下工程防护部分建设监理单位应具备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监理人员应具有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设计或施工经历;施工单位宜具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经历。
城市“平战兼顾”地下工程防护部分质量监督任务,应由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
城市“平战兼顾”地下工程可纳入人民防空工程体系,并作为配套工程中的简易人民防空交通干(支)道或人员与物资(或车辆)应急掩蔽工程列入统计。
六、其他
1、本意见及所附《浙江省城市“平战兼顾”地下工程设防要求》(试行)自2003年7月1日起试行。在试行过程中,若有改进或修改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办工程处联系,以便下步编制有关配套规定时参考。
2、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布相关政策、规范或标准,则执行有关政策、规范或标准。
二○○三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