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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探索结建防空地下室确权工作::.
发布时间:2007-12-5 9:30:14 来源:摘自嵊州市人防办上报材料
  
 
    近日,嵊州市人防办以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为契机,修改完善了《嵊州市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有关管理规定》,并以政府27号令公布施行。修改后的《规定》重点明确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是公民和法人履行的义务,防空地下室的产权归国家所有,人防主管部门行使产权管理责任。平时由投资者使用并负责维护和管理,收益归其所有”、“建设人防地下室必须实行专业人防监理和专业人防质量监督”、“人防地下室必须进行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规划部门组织验收应当有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未经市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建设项目不能通过规划验收。房产登记部门不能发产权证,该项目不能投入使用”等内容,有力地促进人防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