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机关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制度,切实保障机关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待遇,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和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局机关工作人员。
二、假期和条件
(一)假期:
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从满1年后的次月起每年休假5天;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从满10年的当年起每年休假10天;
工作年限满20年的,从满20年的当年起每年休假15天。
休假可在一个年度内分段使用,一般不跨年度使用。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单位组织安排的休养、疗养不计入年休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已经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不享受当年年休假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三、程序和方法
(一)计划安排
各处室根据年度工作情况,本着个人申请、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安排处室内人员的年休假。各处室的《年休假安排表》于每季度第1个月5日内报人事宣传教育处备案。处室主要负责人的休假安排应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备案。
工作人员可计算年休假天数的工作年限和可享受的假期由人事宣传教育处提供各处室。
(二)休假实施
各处室尽可能按《年休假安排表》排定休假时间安排休假。因故未按计划休假的,可在当年重新安排。
工作人员休假应填写“请假单”,假期类别填写“年休假”。一般工作人员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处室主要负责人由分管局领导签批,并报主要领导备案。
为解决职工的实际问题,可以用年休假冲抵病事假天数。冲抵病事假须本人在“请假单”的备注栏中注明。考勤汇总人员应在每月的“考勤汇总表”备注栏中注明“年休假冲抵X天”。
“请假单”在次月的前2个工作日内随“考勤汇总表”交人事宣传教育处。
四、其他事项
确因工作需要,经本人同意,组织决定不安排休年休假的,按规定可支付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由本人在次年1月底前填报《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批表》,经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人事宣传教育处审核、主任办公会议同意后,报有关职能部门审批。
由于本人原因没有休假的,按自动放弃对待,不发年休假工资报酬。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各直属单位可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