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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确保人民防空警报设备设施保持良好使用状态,检验人民防空警报建设、维护成果,便于人民群众熟悉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增强人民群众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人民防空警报试鸣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办公室具体组织。
第三条 人民防空警报试鸣采用音响、电视、广播、移动电话短消息、寻呼机文字显示等形式。
第四条 人民防空警报试鸣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因情况需要,也可组织多次。
第五条 人民防空警报试鸣的音响信号为: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三遍,时间三分钟);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十五遍,时间三分钟);解除警报(连续鸣响,时间三分钟)。
电视、广播、移动电话短消息、寻呼机文字显示等形式的信号由市级以上人民防空办公室规定。
第六条 全省人民防空警报统一试鸣,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确定试鸣日期、时间、范围、信号、组织方法等。
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省要求组织本级及所属区、县(市)统一试鸣的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也可自行组织人民防空警报试鸣。自行组织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应于试鸣日前15日报上一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后,各市于5个工作日内,将试鸣的基本情况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九条 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应当在试鸣的5天前,利用公众媒体公告试鸣的日期、时间、范围、信号、形式等。
第十条 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可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市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工作规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