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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迁移审批::.
发布时间:2006-1-18 15:26:00 来源:浙江人防
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处室] 指挥通信处
        [岗位联系人] 韩吾江
        [联系电话] 0571-85158914-2128
被许可人: 公民、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普通许可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以内
有无收费:
年检审:
设立理由: 为保障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安装。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doc
办理程序:               拆除、迁移单位或个人申请→材料受理→组织勘验→业务审核→领导审签→批复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申报条件:     
   确需拆除、迁移并易地重新安装。 
申报材料:
   1、拆除、迁移申请报告; 
   2、《人防警报拆除、迁移审批表》。
主要监管措施: 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