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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迁移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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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6-1-18 15:26:00
来源:
浙江人防
实施机关或组织
: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处室]
指挥通信处
[岗位联系人]
韩吾江
[联系电话]
0571-85158914-2128
被许可人:
公民、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普通许可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以内
有无收费:
无
年检审:
无
设立理由:
为保障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安装。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doc
办理程序:
拆除、迁移单位或个人申请→材料受理→组织勘验→业务审核→领导审签→批复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申报条件:
确需拆除、迁移并易地重新安装。
申报材料:
1、拆除、迁移申请报告;
2、《人防警报拆除、迁移审批表》。
主要监管措施:
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