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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2-19 15:52:14 来源:浙江人防省办秘书处
 
浙人防办〔2004〕106号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
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制度》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人民防空警报设备设施保持良好使用状态,检验人民防空警报建设、维护成果,便于人民群众熟悉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增强人民群众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人民防空警报试鸣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办公室具体组织。
第三条  人民防空警报试鸣采用音响、电视、广播、移动电话短消息、寻呼机文字显示等形式。
第四条  人民防空警报试鸣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因情况需要,也可组织多次。
第五条  人民防空警报试鸣的音响信号为: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三遍,时间三分钟);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十五遍,时间三分钟);解除警报(连续鸣响,时间三分钟)。
电视、广播、移动电话短消息、寻呼机文字显示等形式的信号由市级以上人民防空办公室规定。
第六条  全省人民防空警报统一试鸣,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确定试鸣日期、时间、范围、信号、组织方法等。
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省要求组织本级及所属区、县(市)统一试鸣的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也可自行组织人民防空警报试鸣。自行组织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应于试鸣日前15日报上一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后,各市于5个工作日内,将试鸣的基本情况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九条  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应当在试鸣的5天前,利用公众媒体公告试鸣的日期、时间、范围、信号、形式等。
第十条  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可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市人民防空警报试鸣工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