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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2-24 10:21:12 来源:浙江人防省办秘书处
 
浙人防办〔2003〕130号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人民防空规划
编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规范城市人民防空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家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中共浙江省委、省政府《浙江省城市化发展纲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办制订了《浙江省城市人民防空规划编制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浙江省城市人民防空规划编制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人民防空(简称人防,下同)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家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中共浙江省委、省政府《浙江省城市化发展纲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及其以上城市组织编制城市人防规划,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人防规划是城市规划的专项规划,其规划阶段及其规划区域、规划人口、规划期限应与城市规划相一致。各阶段的人防规划应与相应阶段城市规划同步编制,并纳入相应阶段城市规划中。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城市人防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人防主管部门和计划、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编制工作由城市人防主管部门主持。
    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城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
    第五条  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人防规划编制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本省城市人防规划编制及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及规定,制订本省城市人防规划编制管理规定和城市人防规划编制办法或实施细则。
    (二)指导各市、县(市)城市人防规划编制及其管理工作,并组织全省城市人防规划编制及编制管理方面的业务培训。
    (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人防规划编制单位(或机构)资质,考核规划编制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了解、掌握全省城市人防规划编制及编制管理工作动态,并进行分析、研究;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经验交流。
    (五)参与全省城市人防规划和各市人防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论证和评审,并组织审查各市人防规划。
    (六)接受各市城市人防规划备案。
    (七)组织或协助组织全省优秀人防规划审核和评选,承办全国优秀人防规划的初审和核验工作。
    (八)承办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布置的有关人防规划编制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市人防规划编制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本省城市人防规划编制及编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及规定,制订本地区城市人防规划编制管理细则或措施。
    (二)指导各县(市、区)城市人防规划编制及编制管理工作。
    (三)了解、掌握本地区城市人防规划编制及编制管理工作动态,并进行分析、研究;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经验交流。
    (四)主持本市城市人防规划编制工作,参与本地区各县(市、区)人防规划论证和评审。
    (五)接受本地区各县(市、区)人防规划备案。
    (六)承办省人防主管部门布置的有关人防规划编制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市人防规划编制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本省城市人防规划编制及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及规定,制订本地区城市人防规划编制管理守则。
    (二)主持本县(市、区)城市人防规划编制工作。
    (三)承办省、市人防主管部门布置的有关人防规划编制管理工作。
 
第三章  编制资质与审查要求
 
    第八条  城市人防规划编制任务由具有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质和人防技术咨询资质的单位承担。首次组织编制人防规划的城市,其编制任务可以由具有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与具有人防技术咨询资质的单位(含城市人防主管部门)联合承担。
    第九条  城市人防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报同级军事机关和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批准后,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人防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应同时报原批准机关和备案机关备案。
    凡涉及城市人防总体发展目标、设防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四章  编制要求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人防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人防建设尤其是普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与人防工程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本地区同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城市防空袭方案(或预案),现行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国家和省有关规划及人防规划编制规定、办法等,是编制城市人防规划的依据。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人防规划编制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十二条  城市人防规划编制单位,应综合考虑国家战略方针、现代战争特点、城市地理环境、城市重点目标和重要经济目标及人口分布等情况,对重点目标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人口疏散比例与地域、人防通信警报设施与人防工程的布局、城市普通地下空间战时利用等作出统一规划。
    第十三条  城市人防规划纲要编制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城市人防规划的重大原则、目标和体系,并作为编制城市人防规划的依据。
    第十四条  城市人防规划编制的主要任务是:综合研究并论证规划期内城市重点目标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人口疏散比例与地域、人防通信警报设施及人防工程的建设和发展条件,确定城市总体人防防护体系的发展目标、建设规模,确定城市人防工程体系和设防部署,确定城市普通地下空间的利用规模和战时用途,正确处理好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的关系,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指导人防建设协调发展。
    编制城市人防规划时,还应对城市人防远景发展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
   第十五条 城市人防分区规划编制的主要任务是:在城市人防规划的基础上,依据总体设防部署,对分区内防护区(片)临战疏散交通系统与集结场所,人防交通干(支)道与大型普通地下空间,城市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工程,重点目标和重要经济目标,易燃、易爆、剧毒场所,通信警报设施及疏散地域等布局以及人防工程建设规模、防护标准、配置地域、孔口位置及附属建筑等,作出进一步的安排。
    第十六条  城市人防详细规划编制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城市规划或者分区规划,详细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重点目标和重要经济目标、各类人防通信警报设施与人防工程的建设指标,明确其他普通地下空间战时利用指标,明确规划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对各类人防通信警报设施与人防工程建设作出具体安排和规划设计。
    第十七条 制定城市人防规划一般应经过调研、编写、讨论(或咨询)、评审、审查、完善、批准和备案八个基本步骤,先后形成内部讨论稿、征求意见稿、报审稿、报批稿和正式文本。其中,以会议形式组织讨论、评审时,应邀请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和同级军事机关及城市规划、建设、交通、市政等部门的专家参加。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人防规划应进行战术技术和经济论证,进行多方案比较,并按“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原则,兼顾“需要与可能”,初步建立城市人防规划指标体系。其中,主要指标城市人口人均人防工程面积、城市人口疏散比例和警报覆盖率应满足国家、南京军区和省的有关规定;其余指标值应以此为基础,通过客观分析,科学预测,进一步研究确定,并保证其合理性、可靠性和可比性。
    城市人防规划征求意见稿应征求同级军事机关、城市有关部门或单位和上级人防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城市人防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一)城市人防规划文本:表达人防规划的意图、目标和有关规定性要求,文字与表格内容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城市人防规划图纸:用图象表达人防现状和规划设计内容。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并有技术负责人签字。
城市人防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城市人防规划文本基本一致。
    (三)城市人防规划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主要是分析人防现状、论证人防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第二十条  城市人防规划保密级别为秘密,编制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凡规划成果(含中间成果)中涉及保密级别为秘密以上的部分内容,应按保密要求作适当处理,不能泄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分别制订本地区人防规划编制管理细则或措施、守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