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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必须按照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二十二条:“新建和加固改造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大型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二)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1、有获准批复的项目建设书文件;
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编制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3、文书合格并齐全。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
4、《人民防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一式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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