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是:首页>>政务公开>>2
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必须按照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二十二条:“新建和加固改造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大型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二)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1、符合人防法律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
2、符合人防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和城市建设、经济建设发展需要;
3、文书合格并齐全。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项目建议书;
3、当地计委立项批文和政府有关部门选点意见,其中指挥工程还应有
军事部门选点意见和同级财政经费安排意见。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版权所有 浙江省人防通信站制作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保俶路宝石一路四号 邮编:310007 电话总机:0571-870526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