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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审批


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处室] 工程处
        [岗位联系人] 王文娟
        [联系电话] 0571-87052694-2137
被许可人: 公民、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普通许可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有无收费:
年检审:
设立理由: 人防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必须按照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二十二条:“新建和加固改造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大型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二)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doc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示意图下载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申报条件:

    1、符合人防法律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

   2、符合人防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和城市建设、经济建设发展需要;

   3、文书合格并齐全。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项目建议书; 

   3、当地计委立项批文和政府有关部门选点意见,其中指挥工程还应有

      军事部门选点意见和同级财政经费安排意见。

主要监管措施: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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