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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处室] 工程处
        [岗位联系人] 王文娟
        [联系电话] 0571-87052694-2137
被许可人: 公民、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普通许可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有无收费:
年检审:
设立理由: 人防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必须按照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doc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示意图下载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申报条件:

    1、有获准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 

   2、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

      位编制完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3、文书合格并齐全。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初步设计图纸和各专业计算书及设计概算; 

   3、项目建议书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与批复;

   4、水文地质等有关资料; 

   5、《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审批表》(一式六份)。

   

主要监管措施: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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