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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综合竣工验收 


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处室] 工程处
        [岗位联系人] 王文娟
        [联系电话] 0571-87052694-2137
被许可人: 公民、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核准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有无收费:
年检审:
设立理由: 人防工程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应当报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doc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示意图下载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申报条件:

    1、建设单位已对竣工质量验收中提出的问题组织了整改;进行了3-12月的试运行且一切正常,提交了《建设单位竣工质量验收报告》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有关报告; 

   2、工程建设文件及工程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并已按有关编制办法完成分类立卷;

   3、对施工单位或其委托机构编制完成的施工决算,建设单位已委托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审计并已完成; 

   4、建设单位已通过项目审计部门的竣工后审计;

   5、工程建设全过程均符合国家现行的政策、法规,或对违反建设程序者已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 

   6、质量监督单位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质量验收进行了监督,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了评定,并按有关要求填写并提交了《质量监督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文书合格并齐全。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建设单位竣工质量验收报告》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有关报告; 

   3、《质量监督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主要监管措施: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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