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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必须按照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
1、有获准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
2、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完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3、文书合格并齐全。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与批复、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与批复;
3、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及设计概算;
4、全套施工图和符合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的各专业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5、《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请表》(一式六份,表格下载暂缓);
6、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7、工程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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