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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改造审批 


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处室] 工程处
        [岗位联系人] 高向勇
        [联系电话] 0571-87052694-2137
被许可人: 公民、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普通许可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有无收费:
年检审:
设立理由: 人防工程不得擅自改造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得损坏工程内部人民防空设施设备原有的性能和结构,不得降低其防空效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doc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doc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示意图下载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申报条件:

    1、除大型项目和人防指挥工程外的改造项目;

   2、文书合格并齐全。

申报材料:

   1、工程改造申请报告; 

   2、工程改造方案; 

   3、拟改造工程原竣工图纸一套。

主要监管措施: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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