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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改造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得损坏工程内部人民防空设施设备原有的性能和结构,不得降低其防空效能。”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doc
1、除大型项目和人防指挥工程外的改造项目;
2、文书合格并齐全。
申报材料:
1、工程改造申请报告;
2、工程改造方案;
3、拟改造工程原竣工图纸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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