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是:首页>>政务公开>>7
人防工程拆除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doc
1、工程质量差,加固改造困难,使用价值不大;
2、城市建设确实需要;
3、文书合格并齐全。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规划部门出具的该地区城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
3、市、县(市、区)人防办出具的人防工程现状材料及初步处理意见;
4、拟拆除人防工程的补建或补偿方案;
5、《人防工程拆除审批表》(一式四份)。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版权所有 浙江省人防通信站制作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保俶路宝石一路四号 邮编:310007 电话总机:0571-870526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