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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拆除审批  


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处室] 工程处
        [岗位联系人] 高向勇
        [联系电话] 0571-87052694-2137
被许可人: 公民、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普通许可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有无收费:
年检审:
设立理由: 人防工程不得擅自拆除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doc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doc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示意图下载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申报条件:     

   1、工程质量差,加固改造困难,使用价值不大;

   2、城市建设确实需要; 

   3、文书合格并齐全。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规划部门出具的该地区城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

   3、市、县(市、区)人防办出具的人防工程现状材料及初步处理意见; 

   4、拟拆除人防工程的补建或补偿方案; 

   5、《人防工程拆除审批表》(一式四份)。   

主要监管措施: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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