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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报废审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不得擅自报废。确需报废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报经省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
1、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2、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3、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4、文书合格并齐全。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市、县(市、区)人防办出具的人防工程现状材料及初步处理意见;
3、《人防工程报废审批表》(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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