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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迁移审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安装。 ”
确需拆除、迁移并易地重新安装。
申报材料:
1、拆除、迁移申请报告;
2、《人防警报拆除、迁移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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